
通过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提示企业关注进项发票、业务真实性和资料留存,避免因票据链条异常带来补税及处罚风险。
抚税二稽罚〔2024〕20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物资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2210422MA**BNQ6R)
经我局(所)于2024年03月28日至2024年09月23日对你(单位)2021年
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新宾县税务局移送的查管互动内容为线索,
发现其他税收违法问题一并查处。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
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2021年11月29日向重庆宏图锦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
份,发票号码00263878至00263890,金额合计1286073.23元,税额合计12860.77
元,价税合计1298934.00元。对外开具发票品名为煤炭,与你单位购进、销售
货物情况不符,你单位于2023年2月被纳税机关作了风险纳税人处理。
(二)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成立以来仅取得2021年11月28日抚顺市顺城区旺隆印章增值税普通发
票,货物名称为:*文具*印章,价税合计330.00元。对外开具发票品名为煤炭,
没有和销售品名相匹配的进项,不符合煤炭交易常规。
(三)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未登记对公账户。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检查组通过对你单位经营地检查,你单位没有生产经营场所,只有办公地点,找
不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实际经营人王晨处于失联状态。因此检查组对你
单位采取公告送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你单位已成为风险纳税人,并
被列为非正常户。
证据2: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你单位取得进项发票,购进销售货
物情况不符。
证据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未登记对
公账户。
证据4:所属税务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用于证
明你单位无人员办公。
综上所述,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1286073.23元,税额12860.77元,价税合计1298934.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
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
之规定,你单位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6“虚
开发票”之规定,非法代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
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处罚款30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到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
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抚顺
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
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