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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用管理费用应对股东分红?当心被稽查!

以股东分红相关稽查案例为切入,提示企业不要用费用报销、管理费用等方式变相处理股东分红。

还在用管理费用应对股东分红?当心被稽查!
内容摘要

以股东分红相关稽查案例为切入,提示企业不要用费用报销、管理费用等方式变相处理股东分红。

内容概览

本文将回顾一个经典案例,文末的智惠企小支招值得参考

***税二稽罚﹝2023﹞1号行政处罚相对人***汽运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元)273,058.94 处罚日期2023-06-30

发布日期2023-07-01

案情回顾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2017年至2019年共支付股东红利1563750.98元(其中:2017年12月50

号凭证支付股东红利558000.00元;

2018年12月43号凭证支付股东红利466749.98元;

2019年12月47号凭证支付股东红利539001.00元);

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共支付借款利息375400.00元,其中:

2018年1月17号凭证支付石某、张某、黎某某借款利息40000.00元;

2018年2月27号凭证支付向宏某借款利息1200.00元;

2018年3月45号凭证支付陈某某借款利息60000.00元;

2019年2月18号凭证支付石某、张某、黎某某、向某某等借款利息101200.00元;

2020年3月38号凭证支付陈某某、石某、张某、向某某借款利息86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你公司应扣未扣2017年至2019年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312750.20元;

2018年至2021年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75080.00元;

合计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87830.20元。

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我局立案检查前)补扣补缴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312750.20元,仍应扣未扣借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75080.00元。

2、你公司2017年至2020年在税前列支与公司取得经营收入无关的管理费用-长期借

款利息科目支出,其实质属于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款项。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经查,你公司2017年利润总额-98961.23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904.37元。

本次稽查在你公司已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如下:

(1)审增项目合计:622525.00元。

(2)在管理费用中计提长期借款利息550000.00元,你公司无任何对应借款事项。

二、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7830.2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属应扣未扣、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7830.2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93915.09元。

对你公司2017年至2020年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款项并造成

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8280.85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为偷税,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少缴企业所得税

158287.6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79143.8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3058.94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智惠企小支招 吃透以下四种情形,合理规划股东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符合免征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符合免征条件的挂牌公司股票分红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

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个人或者其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中,不需要提交证明,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相关信息即可享受免税。

(四)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分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一条须注意,个人从基金公司取得的收入,免个人所得税;但对基金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并不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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