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便于企业按适用主体、优惠内容和办理要点进行查询。
内容概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12 月
前 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2023年7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 月 3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对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编写形成了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创新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 4 方面 50 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政策案例】
某教授在外单位授课获取酬劳,8 月 5 日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征收率为 1%1%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代开发票金额为 400 元,未超过500 元的起征点,则可免征增值税;如代开发票金额为800 元,超过 500 元的起征点,则需按照 800 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8 元 (=800∗1%)(=800∗1%) )。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政策案例】
例 1: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元、8 万元和 12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 9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 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 1%1% 缴纳增值税,7月、8 月的 6 万元、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3 季度销售额合计 26 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 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例 2: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元、8 万元和 20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 月和 8 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9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 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1% 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合计34 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 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 1%1% 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发生 3%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 3%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3% 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2% 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政策案例】
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8 月 5 日为客户开具了 2 万元的 3%3% 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实际月销售额为 15 万元,均为 3%3% 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因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还能否享受 3%3% 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解析:此种情形下,该餐饮企业 3%3% 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 3%3% 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 3%3% 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因此,今后享受 3%3% 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 1%1% 征收率开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σ=σσ=σ (季初值 ++ 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σ=σσ=σ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0 平方米,可按 5 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 50%50% 计征优惠。甲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
20×10000×50%×50%=50000元。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σ=σσ=σ (季初值 ++ 季末值) ) ÷2)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σ=σσ=σ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