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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减免性质代码1011707:住房租赁企业简易计税优惠适用说明

减免性质代码1011707对应住房租赁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按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企业应核对住房租赁企业身份、房源用途和计税方法。

内容摘要

减免性质代码1011707对应住房租赁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按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企业应核对住房租赁企业身份、房源用途和计税方法。

内容概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减免性质代码1011707对应“对住房租赁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这项政策关注的是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而不是所有房屋出租行为。

谁可以适用这项优惠

通常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且出租标的应为住房。企业还需要结合自身纳税人身份、计税方法选择、租赁业务类型和当地执行口径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哪些情形不能直接套用

如果出租的是办公楼、商铺、厂房、仓库,或者企业只是偶发出租闲置房产,通常不能简单按住房租赁企业优惠处理。企业也不能在未核对简易计税条件的情况下,直接按减按征收口径申报。

申报前要核对什么

建议核对企业经营范围、房源性质、租赁合同、承租用途、租金收入台账、计税方法适用依据和发票开具记录。对于混合出租业务,还要区分住房和非住房收入,避免不同业务混用同一优惠口径。

合规提示: 减免性质代码1011707的核心不是“租房”两个字,而是住房租赁企业身份、住房用途和简易计税条件是否同时满足。

参考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减免税政策目录。

温馨提示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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