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减免性质代码1011702对应“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这项政策服务于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不是普通单位卖房优惠。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因房改安排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向符合条件人员出售住房时,可以结合政策判断。重点是出售行为是否属于房……
内容概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减免性质代码1011702对应“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这项政策服务于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不是普通单位卖房优惠。
谁可以关注这项政策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因房改安排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向符合条件人员出售住房时,可以结合政策判断。重点是出售行为是否属于房改政策背景,价格是否符合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要求。
哪些情况不能套用
普通商品房销售、企业处置市场化房产、以市场价转让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不能直接适用该项优惠。仅以“单位房产”作为依据并不充分。
资料留存建议
建议留存房改政策文件、出售对象资格资料、成本价或标准价依据、房屋权属资料、交易合同、收款记录和申报资料。若无法证明房改背景,适用优惠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合规提示: 减免性质代码1011702的核心是房改背景和价格依据,不适合普通房产处置场景直接套用。
参考来源:财税〔2016〕36号,减免税政策目录。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