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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3)

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便于企业按适用主体、优惠内容和办理要点进行查询。

内容摘要

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便于企业按适用主体、优惠内容和办理要点进行查询。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70%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70% 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70% 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70% 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20% 。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50% 。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50% 。

(四)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 17 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方式】

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 年第 1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政策案例】

例 1:某合伙创投企业于 2020 年 12 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21 年 1 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2 年 12 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政策。

例 2:纳税人张某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为 500 万元。2022 年,张某在投资期限满2 年后,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应纳税所得额400 万元。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张某可按照投资额的 70%70% 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抵扣500 万元 × 70%=350× 70%=350 万元。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31 日前,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 5%−35%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70% 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 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上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3.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70% 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

5.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按规定办理核算方式备案后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24 号)

【政策案例】

纳税人张某是 A 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A 企业可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假设 A 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22 年度张某从该企业分得股权转让所得 100 万元,按照 20%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税额 Ω=100×20%=20Ω=100×20%=20 万元。

假设 A 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22 年度张某从该企业分得所得100 万元,按照“经营所得”项目、 5%−35%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税额 ParseError: KaTeX parse error: Invalid size: '- ' at position 99: … \right. \kern -̲ ̲delimiterspace … 35%−6.55=28.4535%−6.55=28.45 万元。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 部委令2005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 部委令2003 年第 2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政策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国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在2020 年6 月以2000万投资了乙公司,持有乙公司 10%10% 的股份。乙公司为依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目前有在职员工数200 人,年营业额 5000 万,总资产 1.5 亿。按照政策规定,乙公司符合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额的 70%70%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可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70% 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 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年第 2 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即 2015 年 10 月 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 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 年。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相关规定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政策案例】

A 企业于2020 年8 月1 日成为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1 年 10 月2 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 年 10 月2 日该投资满 2年。2023 年,A 企业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70% 抵扣该企业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1 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2.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政策。

【享受方式】

享受政策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二条

【政策案例】

例: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该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李某转增股本100 万元。李某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20% 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00×20%=20=100×20%=20 万元。若李某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税款。

温馨提示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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