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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4)

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便于企业按适用主体、优惠内容和办理要点进行查询。

内容摘要

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便于企业按适用主体、优惠内容和办理要点进行查询。

【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方式】

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3.纳税人在2027 年12 月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年期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5 号)

【政策案例】

某脱贫人口于 2023 年2 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 A,前期未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元、教育费附加 300 元、地方教育附加200 元、个人所得税 1000 元,合计 12200 元。北京市的限额扣除标准为每户每年 24000 元,该个体工商户2023年的扣除限额 =24000/12∗11=22000=24000/12∗11=22000 元。该纳税人4 月申报纳税时可依次扣除增值税1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 元、教育费附加300 元、地方教育附加200 元、个人所得税 1000 元,合计 12200 元。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 c= c= 年度减免税限额 ÷12÷12 ×× 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4.纳税人在2027 年12 月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 年期满。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号)

【政策案例】

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于2023年2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 A,前期未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2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0 元、教育费附加 6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400 元、个人所得税 2000 元,合计24400 元。北京市的限额扣除标准为每户每年 24000 元,该个体工商户 2023 年的扣除限额 =24000/12∗11=22000=24000/12∗11=22000 元。该纳税人4 月申报纳税时可依次扣除增值税2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0 元、教育费附加 600 元,合计 22000 元。由于 22000元的额度已用尽,不再扣减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23年剩余期间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3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

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5.纳税人在2027 年12 月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年期满。

【享受方式】

1.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 σ=∑σ=∑​ 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 ÷12×÷12× 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5 号)

【政策案例】

某北京市企业 A 于2023 年 1 月、4 月分别招录一名脱贫人口就业(以下分别称甲和乙),与其签订了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该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 2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 元、教育费附加60 元、地方教育附加 40 元,合计 2240 元;二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 4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80 元、教育费附加 120元、地方教育附加 80 元,合计 4480 元。

北京市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该企业4 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 780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2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 元、教育费附加 60 元、地方教育附加 40 元,合计 2240 元。7 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13650 元(甲的额度为 7800 元,乙的额度为 5850 元),剩余额度为 1141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4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80 元、教育费附加 120 元、地方教育附加 80 元,合计4480 元。二季度享受该政策后,剩余额度 6930 元,可用于2023年内剩余期间继续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Ω=∑Ω=∑​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12× 具体定额标准。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7.纳税人在2027 年12 月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 年期满。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号)

【政策案例】

某北京市企业 A 于2023 年 1 月、4 月分别招录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以下分别称甲和乙),与其签订了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该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8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60 元、教育费附加240 元、地方教育附加160 元,合计 8960 元;二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 1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元、教育费附加 3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200 元,合计 11200 元。

北京市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该企业4 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 900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8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60 元、教育费附加 240 元、地方教育附加160 元,合计 8960 元。7 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15750 元(甲的额度为 9000 元,乙的额度为 6750 元),剩余额度为 6790 元,可扣除增值税 6790 元。由于15750 元的额度已用尽,不再扣减其他税费。如无其他变化,2023 年剩余期间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A 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于 2023 年1 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该个体工商户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温馨提示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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