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雇佣境外个人到境内工作,可能会因为对境外个人在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等核算不准确,导致境内企业少记了应纳税所得额,给企业带来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 第三条规定: 2.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
风险描述
1. 企业雇佣境外个人到境内工作,可能会因为对境外个人在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等核算不准确,导致境内企业少记了应纳税所得额,给企业带来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 第三条规定:
2.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预期风险
1. 如果企业存在该种情形,会使当期应纳税额小于实际的应纳税额,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检查,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解决方案
1. 建议企业对境外个人的所得加强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支出实行专人负责,同时与税务机关积极交流,取得境外个人的所得信息。
2. 建议企业建立定期自查机制,结合合同、发票、账簿、申报表和资金流水进行交叉核对,发现异常后及时调整并留存处理依据。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